日期:2026-07-22 阅读() 发布:小编

在土地征收过程中,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,相当于国家剥夺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,因此要按照生产资料的价值对其进行补偿。离开劳动投入,土地本身不能产生价值。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来自政府前期的投资配套,比如修建地铁,建设城市管网等。农村土地被征收开发之前一般只具有农业资源价值,超过农业资源价值的升值部分,属于公共投资的结果,与农民无关。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方式具有合理性。
反过来看我国不同地区的土地开发实践。珠三角地区的农民避开政府征地,实施土地自主开发,将全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占为私有,这属于制度上的例外。1998年修订《土地管理法》之后,城镇化和工业化用地需通过政府征收来供给。当前,有一种观点是主张取消征地制度,让农民向市场提供土地,这种主张是想将珠三角地区的例外变成一般。
这类改革主张忽视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秩序,“地近其利、地利共享”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的基本内涵。珠三角地区目前已经出现土地低效利用问题,违背“地近其利”原则。珠三角地区农民的所得与劳动无关,是基于土地占有对社会财富的无偿摄取,农民通过土地不劳而获地摄取巨额社会财富,违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“地利共享”原则。
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需要惠及多数人。从全国范围来看,城镇化迫切需要解决中西部农民工的市民化待遇问题。
珠三角地区的土地增值收益被当地农民独占,形成对外来农民的利益排斥。以苏南代表的征地模式,将土地增值收益转化为政府公共收入,可用于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有利于公共服务向进城农民工覆盖。珠三角地区的土地开发,不仅对于本地人具有反城镇化作用,对于外地农民工也具有排斥性。从“人的城镇化”角度看,苏南地区所代表的政府征地主导的土地开发模式更可取。
土地制度是基础性的社会制度,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路径深受其土地制度影响。
曹锦清教授到印度考察时,发现印度专家在思考印度发展战略时常常以中国为背景,印度学界存在的一个共识是,中印两种完全的不同土地制度造成两国现代化道路差异。
我国经历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土地秩序重建,新中国后建立的土地公有制,彻底消灭土地私人占有形态,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基础。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有利于资源配置,有利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,有利于农民城镇化。土地制度改革属于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内容之一。
我国城镇化正在推进过程中,在此紧要关头,政策设计者一定要保持清醒,要坚持土地制度改革的公有制底线,要坚持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。结合全国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,取消政府征地的改革主张暂时还不可行。
[1] 国家统计局.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[J].中国统计,2018(3):7-20.
[2]方创琳,李广东,张蔷.中国城市建设用地的动态变化态势与调控[J].自然资源学报,2017(3):363-376.
[3]柯缇祖.土地公有制是中国创造发展奇迹的最大奥秘之一[J].红旗文稿,2011(22):4-7.
[4]贺雪峰.论中国式城市化与现代化道路[J].中国农村观察,2014(1)2-12.
检测实验室
检测能力
专业团队
服务企业
项目总投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