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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性建筑物搭建、堆放物料、占道施工审批

日期:2026-07-11  阅读()  发布:小编

  

临时性建筑物搭建、堆放物料、占道施工审批

  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101号)第十四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,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。因建设等特殊需要,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,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,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  1.受理阶段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初步审核申报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,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。

  ‎2.审查阶段责任:对申报材料审核,包括申请书、效果图、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,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,听取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。

  ‎3.决定阶段责任: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  ‎6.事后监管责任:加强批后监管,依法监督设置行为,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。